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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行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永胜与新化县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行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永胜,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化县公安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典芝,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李永胜因与被申请人新化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行初字第1号及本院(2014)娄中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永胜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新化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的证据不充分,该局提交的证据没有证明力;另征地行为是否合法,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明,李永胜的阻工行为并未违法。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李永胜以当地政府征地不合法为由,不听工地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劝导,采取强行阻工的方法,致使施工受阻,李永胜的行为已扰乱了施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新化县公安局接警后口头将李永胜传唤至该局进行询问,当天公安机关拟对李永胜进行公安行政处罚时,又明确告知李永胜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李永胜未主张此权利并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同时又拒绝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当天新化县公安局已将李永胜被拘留的原因电话通知了李永胜所在村的村支书,由村支书转告李永胜的家属,故新化县公安局的公安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另本案中涉及的建设用地经过了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且征地程序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中对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决定审查的范畴。此外,李永胜在再审申请中向本院提交了部分证据,经审查,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没有关联性。综上,李永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永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丽君审 判 员  李连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