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民初99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龙小兰与李秀梅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小兰,李秀梅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民初99999号原告:龙小兰,女性,汉族,1958年08月07日出生,住被告:李秀梅,女性,汉族,1962年01月19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号附**号,居民身份证5221011962********。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李秀梅,女性,汉族,1962年01月19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号附**号,居民身份证5221011962********。,被告:李秀梅,女性,汉族,1962年01月19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号附**号,居民身份证5221011962********。被告:李秀梅,女性,汉族,1962年01月19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号附**号,居民身份证5221011962********。。被告:李秀梅,女性,汉族,1962年01月19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号附**号,居民身份证5221011962********。原告龙小兰与被告李秀梅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龙小兰,被告李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小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认为,。综上所述,。,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元,由李秀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审判员 1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娅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