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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王晓斌与王斌、赵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斌,王斌,赵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2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晶晶,男,汉族,农民。王晓斌与王斌、赵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斌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斌、赵晶晶应履行案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斌、赵晶晶长期在外打工,银行无存款,亦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征得申请人王晓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