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郴州市海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郴州市海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487号原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高新区东方红路18号远大住工院内办公楼208房。法定代表人龙启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小华,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七里大道56号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交易大楼13A层。负责人彭朝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昌亮,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郴州市海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里洞村高峰小区9-2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曾方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毅,男原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郴州市海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俊斌人民陪审员 李一庆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