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黎学彪与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学彪,陈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814号原告:黎学彪,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陈政,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学彪诉被告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学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黎学彪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学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黎学彪负担。审判员 张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化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