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葛淑兰与黄经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淑兰,黄经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939号原告:葛淑兰。被告:黄经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淑兰诉被告黄经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淑兰于2017年5月10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黄经廷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房屋。原告葛淑兰以其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葛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经廷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房屋。二、查封原告葛淑兰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