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206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刑初字47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璐罚金一案中,经本院四查王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刑初字47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罚金30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显洲审判员 陶 成审判员 勇跃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亚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