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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206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刑初字47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璐罚金一案中,经本院四查王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刑初字47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罚金30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显洲审判员  陶 成审判员  勇跃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亚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