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董铁诉被告李永全、李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铁,李永全,李桂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363号原告董铁,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孙长江,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全,男,1969年3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李桂兰,女,1970年2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全(系被告李桂兰丈夫),男,1969年3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铁诉被告李永全、李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铁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铁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