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周坦情与龚守明、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坦情,龚守明,李军,雷洪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765号原告:周坦情,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神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辉,麻城市宋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守明,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雷洪文,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坦情与被告龚守明、李军、雷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周坦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坦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坦情撤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周坦情负担。审判长 陈红军审判员 蔡 波审判员 冯海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