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7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团芳、蒙念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蒋团芳,蒙念花,吴庆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016号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伊莱克斯大道暮云派出所旁。法定代表人:郑振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民,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蒋团芳,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告:蒙念花,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告:吴庆华,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团芳、蒙念花、吴庆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以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团芳、蒙念花、吴庆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文东人民陪审员 易云辉人民陪审员 廖利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