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潘振西与泉州市宝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西,泉州市宝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029号原告:潘振西,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泉州市宝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泉秀路盛世融城3号楼20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155219273。法定代表人:杜举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翔,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72615756W。法定代表人:周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翔,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潘振西与被告泉州市宝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几百粒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振西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泉州市宝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几百粒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振西撤回对被告泉州市宝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几百粒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潘振西负担。审判员 郭登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毅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