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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俞水根与陈昌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水根,陈昌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182号原告:俞水根,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金荣,杭州市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昌敏,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现住不详。原告俞水根诉被告陈昌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故变更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水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昌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水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油漆加工价款2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油漆加工,到2015年3月26日止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原告油漆加工费2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被告陈昌敏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结欠单一份,确认至2015年3月26日尚欠原告油漆加工费28000元,承诺该款在2015年5月26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付,协商不成的,约定可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对账结欠单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28000元属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昌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俞水根价款2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陈昌敏负担。原告俞水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昌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伟芳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人民陪审员  李阿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