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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玉萍、张云亮等与泰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萍,张云亮,泰安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173号原告:张玉萍,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张云亮,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萍,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原告张云亮姐姐。被告:泰安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君,院长。原告张玉萍、张云亮与被告泰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萍、张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萍、张云亮负担。审判员  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