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11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杜会玲与韩芳、申永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会玲,韩芳,申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杜会玲。被执行人韩芳。被执行人申永兴。本院在执行杜会玲与韩芳、申永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11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会玲向本院出具了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711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张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