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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5508陈德琪与卢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琪,卢建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508号原告:陈德琪。被告:卢建明。原告陈德琪与被告卢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德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