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5508陈德琪与卢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琪,卢建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508号原告:陈德琪。被告:卢建明。原告陈德琪与被告卢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德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