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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孟德胜、孟令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孟德胜,孟令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84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460号。法定代表人:丁峥嵘,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晖,该公司员工。被告:孟德胜,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孟令孚,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孟德胜、孟令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承担。审 判 员 马汝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志强书 记 员 郭懿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