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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进发与王毅森、刘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发,王毅森,刘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292号原告陈进发,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毅森,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刘东海,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发与被告王毅森、刘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进发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美丽速录员  苏晓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