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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执字第00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湖北八通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八通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执字第00108-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八通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学,湖北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民二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沙洋县××大道宝丽景国际城的总建筑面积为5205.30㎡的房地产【具体分户明细为:3栋A幢:101(55.09㎡)、102(65.90㎡)、103(274.27㎡)、104(133.12㎡)、105(148.71㎡)、106(147.47㎡)、107(132.70㎡)、108(141.62㎡)、109(140.21㎡)、110(274.27㎡)、112(65.90㎡)、114(231.65㎡)、116(185.15㎡)、117(59.72㎡)、118(46.97㎡)、119(55.47㎡)、120(55.47㎡)、121(46.97㎡)、122(44.95㎡);5栋A幢:101(242.92㎡)、102(237.16㎡)、103(206.10㎡)、104(151.54㎡);第17号楼:101(235.17㎡)、102(89.13㎡)、103(90.88㎡)、104(63.46㎡)、105(67.40㎡)、107(90.88㎡)、108(63.46㎡)、109(67.40㎡)、110(89.74㎡)、111(90.88㎡)、112(60.99㎡)、113(101.13㎡)、114(35.76㎡)、115(76.97㎡)、116(66.79㎡)、117(84.56㎡)、118(108.99㎡)、119(69.59㎡)、120(67.06㎡)、121(85.63㎡)、122(107.93㎡)、123(69.59㎡)、124(63.39㎡)、125(84.72㎡)、126(30.47㎡)】。之后,本院依法委托荆门市衡胜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前述房地产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为2899.3564万元,经委托湖北诺金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北八通商贸有限公司现申请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1855.5915万元接受前述拍卖财产抵偿部分债务。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湖北八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沙洋县荷花大道宝丽景国际城的总建筑面积为5205.30㎡的房地产【具体分户明细为:3栋A幢:101(55.09㎡)、102(65.90㎡)、103(274.27㎡)、104(133.12㎡)、105(148.71㎡)、106(147.47㎡)、107(132.70㎡)、108(141.62㎡)、109(140.21㎡)、110(274.27㎡)、112(65.90㎡)、114(231.65㎡)、116(185.15㎡)、117(59.72㎡)、118(46.97㎡)、119(55.47㎡)、120(55.47㎡)、121(46.97㎡)、122(44.95㎡);5栋A幢:101(242.92㎡)、102(237.16㎡)、103(206.10㎡)、104(151.54㎡);第17号楼:101(235.17㎡)、102(89.13㎡)、103(90.88㎡)、104(63.46㎡)、105(67.40㎡)、107(90.88㎡)、108(63.46㎡)、109(67.40㎡)、110(89.74㎡)、111(90.88㎡)、112(60.99㎡)、113(101.13㎡)、114(35.76㎡)、115(76.97㎡)、116(66.79㎡)、117(84.56㎡)、118(108.99㎡)、119(69.59㎡)、120(67.06㎡)、121(85.63㎡)、122(107.93㎡)、123(69.59㎡)、124(63.39㎡)、125(84.72㎡)、126(30.47㎡)】,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1855.591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八通商贸有限公司抵偿债务1855.5915万元,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湖北八通商贸有限公司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湖北八通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林周审判员  胡少魁审判员  周 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