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孝魁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孝魁,李辉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大路688号。法定代表人李圻,局长。被执行人:张孝魁,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辉瑶,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孝魁、李辉瑶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拖欠申请执行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60012.00元,并应负担执行费800.00元,合计608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孝魁、李辉瑶的银行存款6081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舒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