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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萍诉马飞离婚纠纷一案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马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762号原告:张萍,女,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老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栋礼,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飞,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老庙镇。原告张萍诉被告马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马飞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葛 勇代理审判员  王德友人民陪审员  王邦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梓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