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宇坤与黑龙江省倡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宇坤,黑龙江省倡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170号原告郭宇坤,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黑龙江省倡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兰西镇(东方建筑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4966XXXX。法定代表人李振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宇坤与被告黑龙江省倡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宇坤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宇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由原告郭宇坤承担。审判长 徐冬华审判员 单立群审判员 刘 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