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永军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永军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跃利贸易有限公司,赖永康,黎如远,李小娟,赖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保3号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西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宋文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成都永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大湾村五组大湾轮胎市场A区1幢12号。法定代表人:赖永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成都跃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园区顺运路66号6-1号。法定代表人:黎如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赖永康,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威远县。被申请人黎如远,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威远县。被申请人李小娟,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赖菊英,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车辆等财产线索并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保全金额为15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成都永军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跃利贸易有限公司、赖永康、黎如远、李小娟、赖菊英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车辆等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峻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鹏飞相关法条: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