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7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坤照与邝维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坤照,邝维浩,凌惠平,邝维城,邝建东,黄远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469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吴坤照,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秋真,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雅,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邝维浩,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第三人:凌惠平,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第三人:邝维城,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第三人:邝建东,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第三人:黄远良,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上列四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吴坤照与被告邝维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诉讼中,被告邝维浩对原告吴坤照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并根据被告邝维浩的申请,追加凌惠平、邝维城、邝建东、黄远良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吴坤照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吴坤照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诉按原告吴坤照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319元,减半收取计16160元。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熊 伟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柯佩烨何坚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