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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风胜与黄金明、赵俊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胜,黄金明,赵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57号申请执行人:王风胜,男,1960年5月6日生,汉族,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金明,男,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俊莲,女,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风胜与被执行人黄金明与赵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3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楚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