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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大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英起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大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英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342号原告:吉林市大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33号。法定代表人:解中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英起,汉族,1965年3月22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大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英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大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大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大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于被告吴英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吉林市大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