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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钱某1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1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81刑初4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1,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南宫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南宫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1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昆、李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1在经营南宫市同聚堂药房期间,2015年先后6次从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V双效伟哥、蚁力神、德国黑金刚并在其经营的同聚堂药房内进行销售,非法获利约200元。经河北省曲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V双效伟哥、蚁力神、德国黑金刚均为假药。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搜查、辨认、扣押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钱某1明知是假药,为了营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钱某1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钱某1先后6次购买贾某等人的V双效伟哥一大盒、蚁力神两大盒200粒、德国黑金刚五大盒500粒等壮阳药,在其经营的南宫市同聚堂药房内销售。经河北省曲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2016年1月6日,南宫市公安局从南宫市同聚堂药房扣押V双效伟哥140粒。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件线索来源于2015年12月31日河北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对邯郸市曲周县贾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开展201502号集群工作的通知》,南宫市公安局按照该通知要求对南宫市冀南北路同聚堂药房进行了检查,并从该店查获V双效伟哥假壮阳药,该药店经营者为被告人钱某1。2016年1月6日该局立案侦查。2、河北省公安厅内部传真电报及假药销售记录证实,2015年7月,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公安局发现了以贾某为首的售假药团伙,该团伙以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在郑州一小区内租赁房屋用作办公室、仓库,并雇佣人员从事销售假药犯罪活动。同年12月3日,曲周县公安局对涉案人员进行了抓捕,当场查扣电脑15台、相关进货账单等30本、票据若干张,在仓库内查获了V双效伟哥、蚁力神、黑金刚、男根宝等药品。销售记录显示2015年10月20日销售给南宫市同聚堂药房V双效伟哥一大盒;2015年1月19日、5月26日、7月22日、8月25日、11月10日销售给南宫市同聚堂药房黑金刚五大盒(1200mg*10粒*10小盒);2015年1月19日、5月26日销售给南宫市同聚堂药房蚁力神两大盒(8800mg*10小盒)。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南宫市冀南路西侧同聚堂药房内。现场东邻冀南路,南邻千喜鹤冷鲜肉门市,北邻瑞鹏布匹批发门市。同聚堂药房为二层楼房建筑,同聚堂药房一层东墙安装玻璃双扇门及窗户,门口朝东。药房一层室内东、西、北墙下均放有货架及柜台,货架及柜台上存放有医用药品,南墙下放有柜。药房二层为药物储存间,外门朝西,药物储存间内西墙下放有床,北墙下由东向西依次放有柜、冰箱、冰柜及桌子。室内中间地面区域内放有纸箱等物品。4、搜查笔录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2016年2月4日下午,南宫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刘志辉、马洪帅对钱某1经营的同聚堂药房依法进行搜查,在其柜台内发现“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随货通行单”39张,并依法予以扣押。随货同行单显示,2015年7月22日和8月25日,南宫市同聚堂药房分别购进黑金刚一大盒。2016年1月6日,南宫市公安局从南宫市同聚堂药房扣押V双效伟哥140粒。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河南省普众康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没有销售过蚁力神、黑金刚、V双效伟哥几种保健品壮阳药。贾某是他们公司原来的业务员,现在还有一部分药品挂靠他们公司。公司不给贾某发工资,贾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可能是贾某和南宫市同聚堂药房联系的。6、证人户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南宫市宇鑫物流办事处的负责人,他和南宫市同聚堂药房的老板不熟,只知道他叫钱某1。他们有过五六次业务往来,是货款代收。7、被告人钱某1供述,2015年,他通过自称是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的推销员购进假壮阳药在他自己经营的南宫市同聚堂药房内销售,其中2015年1月和5月购进蚁力神两大盒200粒,2015年1月、5月、7月、8月和11月,购进黑金刚五大盒500粒,2015年10月购进V双效伟哥一盒120粒。他知道是假药,所以不敢把这些壮阳药摆放在柜台里销售,有人找壮阳药时他就到二楼放置杂物的房间里去拿。这些假壮阳药是他在购买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医用药品时夹带着购进的。购买的药品是通过南宫市宇鑫物流公司运送的。购进的假壮阳药货值约500元,他获利约200元。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3日,被告人钱某1对其购买销售的假药蚁力神、德国黑金刚、V双效伟哥进行了辨认,经辨认无异议。9、曲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结论证实,该局对曲周县公安局送检的V双效伟哥、德国黑金刚、蚁力神均按假药论处。10、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证实,该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范围:批发。11、南宫市同聚堂药房《营业执照》等材料证实,该药房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钱某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12、户籍证明、历史证明证实,被告人钱某1的户籍登记信息与本判决所列情况一致,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1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假药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某1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钱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查扣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奎茂审 判 员  李菊改人民陪审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和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