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0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张仕梅熊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熊文波,张仕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1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东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86111T。负责人:余文焱,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劲松,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谊,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文波,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张仕梅,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被告熊文波、张仕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