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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卢扣网、威海润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扣网,威海润通置业有限公司,宋进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117号原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雪琴,该公司员工。被告:卢扣网,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威海润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东路28-1号。法定代表人:宋进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进生,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原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扣网、威海润通置业有限公司、宋进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