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东大街支行与邢台市盛文商贸有限公司、石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东大街支行,邢台市盛文商贸有限公司,石立春,王英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8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东大街支行,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8149333。负责人:梁丽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辉,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盛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5576655285。法定代表人:石立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石立春,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邢台市威县。被告:王英莲,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系被告石立春配偶,现住邢台市威县。中国建设银行��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东大街支行与邢台市盛文商贸有限公司、石立春、王英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东大街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东大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计109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东大街支行负担。审判员 潘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