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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娣兽药经营部与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娣兽药经营部,赵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360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娣兽药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营者:杨娣,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祥,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勇,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加芹(系被告母亲),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政公司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娣兽药经营部诉被告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娣兽药经营部回起诉。诉讼费用人民币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