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7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长红与:上海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红,上海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7962号原告:周长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怀艳,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长红与被告上海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因与本案原告具有类似情形的当事人已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亦以诈骗为由正式立案侦查,因此,被告若构成刑事犯罪,则本案所涉纠纷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长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3元,退还原告周长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