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树新、杨新和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树新,杨新和,胡树新,杨新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树新,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企业负责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和,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诉人胡树新因与被上诉人杨新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杨新和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同时,二审上诉人胡树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杨新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上诉人胡树新同意杨新和撤回一审起诉请求的同时申请撤回上诉,双方请求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胡树新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杨新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杨新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胡树新负担。审判长 卞九龙审判员 王元元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