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清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丁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丁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清申3号申请人: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代置业大厦东楼902室。法定代表人:汪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再松,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依娜,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丁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河西南39-1幢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丁岱生。2017年4月24日,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其系杭州丁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铃公司)的债权人,而丁铃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被登记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丁铃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17年5月9日,申请人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又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丁铃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八部分关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中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申请人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丁铃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属于自由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丁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施迎华审 判 员 夏文杰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