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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督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春锋与李海龙申请支付令一案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锋,李海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827民督46号申请人张春锋,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李海龙,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申请人张春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春锋称,2014年6月1日,被申请人李海龙在申请人张春锋修理部更换汽车轮胎及配件,共欠轮胎款368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此款至今未给付。故要求被申请人李海龙给付申请人张春锋轮胎款368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海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春锋轮胎款368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海龙负担,提出异议后由申请人张春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