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刘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1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树东,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连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广明,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京国土(房)分局罚字【2016】第5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规土委作出的京国土(房)分局罚字【2016】第5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广明系涉案建筑的建设主体,但市规土委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这一事实。另,市规土委向刘春生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该行政程序不合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二○一六年九月七日向被执行人刘广明作出的京国土(房)分局罚字【2016】第5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英飞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人民陪审员 梁志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晶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