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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5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金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637号申请人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封刀岭社区36号湖湾世景小区6栋商铺二楼。法定代表人曹宪文,董事长。被申请人张金泽,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金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金泽冻结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5万元银行存款(户名: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兴南路支行,账号:43×××5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金泽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5万元银行存款(户名:湖南豪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兴南路支行,账号:43×××56)。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张金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松艳人民陪审员  贺冬良人民陪审员  王兵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珂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