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南岸区千奇百货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岸区千奇百货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231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8403069E。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岸区千奇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15号A区负*层15A(1-10)号。经营者:张春松,197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岸区千奇百货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键审 判 员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审 判 员 彭 浩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