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2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许斌与苏国、苏州西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许斌,苏国,苏州西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2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许斌,男。被执行人苏国,男。被执行人苏州西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真山路。法定代表人苏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许斌与被执行人苏国、苏州西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苏国归还黄许斌901600元;苏国以9016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计算支付黄许斌从2014年12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苏国支付黄许斌律师费20000元;苏州西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苏国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第三条的支付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558元,减半收取6779元,由苏国、苏州西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国、苏州西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黄许斌已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后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立案执行标的921600元,本案执行费用11616元。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苏国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悦生活广场2幢XXX室、2幢1XX室、2幢1XX室、2幢2XX室、2幢2XX室、2幢2XX室、2幢2XX室、2幢1XX室房产,本案已查封,该房产现正在本院另案处置。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