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6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丽云与施建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云,施建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186号原告:张丽云,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建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羁押于吉林省汪清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云诉被告施建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张丽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丽云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张丽云负担。审 判 长  奇贞花审 判 员  朱英姬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