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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由民权县公安局依法逮捕。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豫N×××××黑色大众轿车行驶至民权县人民东路与博爱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商丘市公安局理化检测报告,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0.6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视听资料、户籍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