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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德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德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846号原告:张伟,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王德智,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张伟与被告王德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李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