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德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德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846号原告:张伟,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王德智,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张伟与被告王德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李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