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李晨浩与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黄杰管辖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浩,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黄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237号原告:李晨浩,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代理人:袁斌,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323号1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5435309F。法定代表人:丁留良,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杰,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受理原告李晨浩与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黄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一建装修公司)、黄杰于2017年5月8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京一建装修公司与李晨浩之间不存在工程项目分包关系,且黄杰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从原告李晨浩诉请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是因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涉案工程绿都CBD项目位于安徽省颍上县,即合同履行地位于颍上县辖区,颍上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南京一建装修公司、黄杰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黄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黄杰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