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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颜伟与中晨路桥建筑(北京)重庆分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颜伟,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144号原告:王颜伟,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柱,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33号院1号楼1层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356517R。法定代表人:夏洪洲,执行董事。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4幢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527422190。负责人:廖明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卓君,重庆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重庆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2275162U。法定代表人:孙永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顺行,女,重庆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陵江,男,重庆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王颜伟诉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颜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颜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颜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4元,由原告王颜伟负担。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圣丰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