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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申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罗成、广西梧州港航实业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成,广西梧州港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4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成,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梧州港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江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子显,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罗成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梧州港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4民终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忽略两个关键事实。第一,虽然港航公司对梧州市黄金海岸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海岸公司)有清算行为,但未能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核而注销。罗成在一审诉讼期间申请强制清算,因港航公司拒不提供黄金海岸公司的财务账册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第二,港航公司对黄金海岸公司的非现金财产进行招标拍卖,以1.2万元成交,但没有向罗成支付款项。即使港航公司处分非现金财产的行为合法,罗成持有黄金海岸公司27.67%的股权,应得3000多元款项。(二)罗成已经完成了港航公司与苏绍信、梁胜才进行利益输送的举证。黄金海岸公司同一天分别与港航公司、苏绍信、梁胜才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两份合同的条款,除当事人不同外,其他内容一致。在港航公司只供场地,而黄金海岸公司还需要提供场地装修和大量设施设备的情况下,两份合同的租赁期限和租金一致足以证实港航公司通过苏绍信、梁胜才进行利益输送。苏绍信、梁胜才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于2010年11月30日到期,两人于2011年8月3日向黄金海岸公司移交物品及交付场地,期间的场地租金没有收取。而且,两人经营期间损毁和丢失了黄金海岸公司的大量物品,罗成要求两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港航公司拒之不理。(三)二审法院认定由罗成对港航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适用错误。首先,港航公司持有黄金海岸公司72.33%的股权,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掌握公司经营、财务账册等资料。其次,除前述事实外,港航公司对罗成有以下侵权事实:1.黄金海岸公司年检材料反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计由年初的285090.50元在2010年4月20日变成26316.70元,港航公司拒不说明原因。2.港航公司擅自处理公司剩余物品,侵吞公司资产。公司非现金财产,除清点移交的设施设备外,还有大量的添附物品,具有更高价值。但港航公司对这些财产却语焉不详,足以证实其损害罗成的利益。3.港航公司擅自对黄金海岸公司清算,却无法通过工商部门审核而完成清算和注销公司,后因不按规定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4.黄金海岸公司的清算没有完成,罗成有权申请强制清算,但港航公司拒不提交黄金海岸公司财务资料,导致审计及清算无法进行,从而无法确认黄金海岸公司停业前的所有者权益和罗成在公司的权益损失。港航公司的行为是举证妨碍,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四)港航公司的行为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港航公司不仅存在通过苏绍信、梁胜才进行利益输送和擅自处分公司剩余物品的损害事实,还存在无法提供财务账簿账册的过错,而且损害事实与侵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导致罗成的可得利益不能实现。综上,二审判决错误,请求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性质,罗成再审申请主张港航公司损害其权益的事实主要有:港航公司与苏绍信、梁胜才进行利益输送和擅自处分黄金海岸公司剩余物品以及不提供黄金海岸公司财务账簿账册导致无法清算。首先,虽然黄金海岸公司在同一天分别与港航公司、苏绍信、梁胜才签订了内容相似的《场地租赁合同》,但不代表双方就是利益输送,即使苏绍信、梁胜才有违约行为,也是造成黄金海岸公司损失,不能认定是作为股东罗成的投资损失。况且,即使黄金海岸公司存在怠于行使权利情形,罗成作为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向苏绍信、梁胜才主张权利。因此,罗成以此主张港航公司侵权并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理由不成立。其次,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2011年1月31日,罗成与港航公司就黄金海岸公司的经营进行协商讨论,决定转让黄金海岸公司,如至2011年5月31日找不到受让人,则对黄金海岸公司进行清盘,停止经营业务。2012年7月23日,黄金海岸公司通知罗成参加会议,审议表决提案,即审议公司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以及解散公司并办理有关公司的注销手续。罗成没有参加会议。2012年8月11日,黄金海岸公司登报声明于2012年8月15日对公司经营场所所有物品进行现场公开招标处理。以上事实说明港航公司并非擅自处分黄金海岸公司财产。况且,原审诉讼中,港航公司已经就处分黄金海岸公司财产过程进行了合理说明并提交了相应依据,对于处分黄金海岸公司财产所得款项亦表示如果清算方案得到股东会确认后即可进行分配,并不存在侵犯股东罗成的行为。至于黄金海岸公司的财产清算是否存在遗漏以及港航公司是否能提供黄金海岸公司财务账簿账册等问题,均属于清算黄金海岸公司财产中的具体问题,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请公司清算进行解决。因此,罗成主张港航公司擅自处分黄金海岸公司剩余物品以及不提供该公司财务账簿账册导致无法清算而侵害其权益并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理由亦不成立。综上,罗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兰 曲审判员 韦荣龙审判员 黄滔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