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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6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xx与范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范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899号原告于xx,男,1981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范xx,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诉被告范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xx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范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xx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xx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于xx负担。审判员  陈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