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郑光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光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光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明、贺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光磊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5日14时20分,被告人郑光磊酒后驾驶一辆豫H×××××号灰色“东风”牌小型客车,沿武陟县沁河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东关段木城管护一班门前时,被武陟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市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告人郑光磊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4.6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光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裴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单、呼吸仪酒精含量测试单及酒精含量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检验报告单、嫌疑人信息采集卡、车辆照片、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光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光磊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光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光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