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杨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611号原告杨某1,男,汉族,1932年10月12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杨如意,男,汉族,1958年8月16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被告杨某2,女,汉族,1953年10月16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杨某3,女,汉族,1963年1月20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杨某4,女,汉族,1965年10月30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对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的起诉。审判员 夏 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彤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