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某1、袁某2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1,袁某2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60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1,男,1966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2,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7年1月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1、袁某2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1、袁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6日15时50分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民警游某某和协警潘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梁家巷十字路口对涉嫌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被告人袁某1进行检查处置时,被告人袁某1拒不配合,并使用推搡、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游某某的正常执法。后被告人袁某2赶至现场,也采用推搡、抓扯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游某某正常执法。经医院诊断:民警游某某头皮、左大腿等处软组织挫伤。被告人袁某1、袁某2当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1、袁某2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对被告人袁某1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袁某2单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1、袁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证人游某某、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民警伤情照片及伤情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1、袁某2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1、袁某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辅相成,不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袁某1、袁某2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六日止)二、被告人袁某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蓉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