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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少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0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少聪,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首市。2017年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少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成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少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吴少聪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人吴少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吴少聪酒后驾驶渝H×××××号帕萨特小轿车行驶至吉首市乾州二四五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吴少聪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3107mg/100ml。被告人吴少聪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吴少聪的供述证明,2017年1月25日15时许,他酒后驾驶小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鉴定意见报告书载明,吴少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3107mg/100ml。4、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驾驶车辆照片等证据亦从不同角度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少聪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少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琳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杨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