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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禾丰饲料经销处诉被告张恒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禾丰饲料经销处,张恒伟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515号原告: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禾丰饲料经销处。经营者:仇军哲,该经销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仁,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恒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禾丰饲料经销处诉被告张恒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禾丰饲料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禾丰饲料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于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胜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